唐山人事关唐山节约用水征求意见中

发布时间:2024-02-13 来源:公告公示

  6月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按照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局会同市水利局起草了《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7号唐山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创新、产品研制、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建设等。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业与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行政审批、科学技术、生态环境、机关事务、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节约用水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节约用水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条建立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全面计量收费,禁止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

  城市居民实行阶梯水价;对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广阶梯水价制度。

  第五条用水单位理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并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在规划、设计、审核、验收等环节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坚持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提高城市蓄水、渗水、涵养水能力,提升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优先解决积水内涝,实现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促进水弹性城市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不再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水单位擅自不再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公共供水单位理应当使用先进的制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制水效率和质量,提高供水管网安全监测和维护管理上的水准,减少破损事故、控制管网漏损。超过国家规定漏损率的,漏损水量不得计入供水企业合理损耗水量。

  公共供水单位理应当按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数据和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数据、新增用水单位信息、超计划、超定额水费收缴情况等信息。未依规定报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鼓励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推广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等技术,推广节水型畜禽养殖方式,鼓励拓展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适度退减灌溉面积。

  第九条工业公司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用水单耗;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净化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改造。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水为原料生产啤酒、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经营洗车、洗浴、游泳馆、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配备完善的节约用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未配备节约用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化水的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养成节水型生活方式,创建绿色节水家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住小区公共用水场所节约用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降低渗漏率。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实现尾水再利用。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和场所的内部景观环境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利用雨水。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宾馆、车站、机场、文化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完整节水管理制度,使用高效节水产品,配备完善的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倡导光瓶行动,杜绝瓶装水浪费。

  道路清洗保洁机械化作业应当结合不同路段、不同时段及天气情况控制清洗作业的水压、水量,禁止雨雪天气喷洒路面。

  禁止违背自然条件挖湖建景,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严控水面景观用水。

  第十四条鼓励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微咸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和管网建设,逐年扩大利用规模和比例。

  沿海县(区)应当制定微咸水、海水利用规划,鼓励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工业公司优先使用海水或者淡化海水,扩大海水利用规模。

  鼓励煤炭矿区及周边工业公司建设矿坑水净化和利用设施,促进矿坑水利用。地下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微咸水、海水淡化和矿井水利用的开发、研究工作,对节水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依法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五条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限制使用其他水源,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支持培育节水服务产业,提高节水服务产业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在煤炭、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等高耗水工业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降低用水消耗。

  建立健全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相关制度,完善用水交易机制,鼓励通过自主交易、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方式开展流域内、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权交易,调节优化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逐步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体系。

  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情况,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