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污水管爆裂淹没5亩桃园288棵桃树死亡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3-03 来源:领导参访

  金山的果农小林承包了位于金山区吕巷镇某村的土地,用于经济作物蟠桃的种植经营,并在土地上加盖大棚及其他灌溉设施。

  2021年6月18日清晨,小林所承包的桃园内地下污水管道突然爆裂,淹没了5亩桃园,事后288棵桃树全部死亡,待丰收的52000只蟠桃全部干瘪死亡,给小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林一纸诉状将水务局、排水管理所及市政建设公司等全部诉至法院。

  原告小林认为,其所承包的桃园树龄在7年左右,未来还有8年是桃树的盛果期,果实产量及品相都将比果树的初期的7年要好。假如没有此次污水管道破裂导致288棵桃树全部死亡,预计今年蟠桃的售卖金额为25万元左右,且在土地承包期未来9年内,至少每年有20万元左右的净收入,且此次污水管道破裂导致其大棚及灌溉设施受损,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逾200万元。

  被告水务局、排水管理所等辩称,事故发生后,已经积极联系养护单位做抢修,抢修后桃树并未死亡,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桃园土壤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影响桃树。

  而且,2021年7月下旬,台风“烟花”入境,原告的桃树系在台风过境后才慢慢死亡,故桃树死亡与污水管道破裂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市政建设公司认为,其系污水管道的养护单位,同意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具体金额由法院裁量。

  金山法院认为,首先,要搞清楚桃树死亡与污水管道爆裂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

  抢修记录显示,原告桃园遭受污水淹没的时间为早上6点至下午16点30分,总时间约十小时左右,污水浸泡对桃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经向农委农技中心询问,若为污水管道破裂导致桃树死亡,大概一周桃树就会死亡,果实会脱落,而从后期对土壤及临近成熟时对蟠桃的检验时间来看,污水并未导致桃树立即死亡。

  而且,当年台风“烟花”过境,亦给原告桃园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原告桃树死亡与污水管道破裂、台风自然灾害均有关联,法院酌情认定桃树死亡与污水管道破裂之间的原因比应为四成。

  法院认为,桃园损失金额应为“当下利润损失+补种成本损失+未来减产损失”。

  法院经向有关部门及农委农技中心询价,结合原告自身投保的果树(水果收获)险,按照原告桃园受损面积、受损桃树棵数,根据现场勘察大棚的情况与面积,扣除相应成本,以此来认定原告桃园的利润损失。同时,原告在抢修过程中,未采取积极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放任桃园处于持续受损状态,考虑到原告自身的过失,综合认定原告利润受损9万元,桃树损失4万元,考虑到桃树栽种一般三四年就能结果,故而补种后未来四年损失为18万余元,共计31万余元。而原告所主张的大棚及其他灌溉设施受损,并非因污水管道破裂而产生,故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市政建设公司与排水管理所签订污水管道设施养护合同,系污水管道的养护单位,应对污水管道破裂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区水务局仅为上级职能部门,对相关区域污水管道仅承担对排水管理所的管理责任。

  结合本案的真实的情况,金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市政建设公司赔偿原告小林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本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环境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关联,则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市政建设公司系污水管道的养护单位,现因污水管道破裂而致原告桃树受损,应由其作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环境侵犯权利的行为具有潜伏性、广泛性、长期性的特点,且其造成损害的过程十分复杂。因此,受害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根据盖然性标准,认为侵权人实施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而使得受害人遭受到了损害,举证责任即发生移转。由侵权人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以证明原告桃园受损并非完全基于污水管道破裂所致,亦系受到台风灾害的影响。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桃园受损与污水管道破裂之间的原因比为四成。

  过失相抵原则,亦称受害人有过失,是责任范围的抗辩事由,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在污水管道破裂而导致桃园受损时,并未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且在已确认受损桃园的面积和数量后,原告仍未对受损桃园进行清理以及补种等防止损失扩大的作业。因而,原告对桃园损失扩大部分亦存在过错,应承担对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