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灌溉水质规范

发布时间:2024-02-07 来源:新闻中心

  6.2为确保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规范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规范数值均指灌溉期屡次测定的平均值。

  5.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确保其下流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契合本规范。

  为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避免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确保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3.3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种类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一般为200-500M3/亩.。

  1000(非盐碱土区域),2000(盐碱土区域),有条件的区域能够恰当放宽

  注: 剖析办法来历中, 未列出国标的, 暂时选用下列办法, 待国家规范办法发布后, 履行国家规范。

  a. 水和废水规范检测验证的办法(第15版), 我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5年; b. 环境污染规范剖析办法手册, 我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87年; c. 水和废水监测剖析办法(第3版), 我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89年; d. 卫生防疫查验,上海科技出版社, 1964年。

  4.1.1具有必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备,能确保必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区域;

  4.2当本规范不能够满意当地环境保护需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弥补本规范中未规则的项目,作为当地弥补规范,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存案。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水质附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规范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