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7 来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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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20〕480号)》要求,现将《神农架林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解决权属归属不明、建管用脱节、管护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基层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20〕480号)》等精神,结合林区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区行政区域内产权属镇(乡)村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小型灌溉工程田间渠系工程及相关设施等配套建筑物;

  第四条 国家和集体投资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镇(乡)或村集体所有。

  第五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户参与兴建的不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跨两个村及以上的,由镇(乡)政府机构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村共同所有;跨两个及以上镇(乡)或流域的,由林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镇(乡)共同所有。

  第六条 原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完备产权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七条 林区水利和湖泊局组织对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林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产权人、水利工程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有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九条 各镇(乡)及村组要分级建立管护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落实管护措施。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督管理、管护主体落实”的原则,厘清工程管护责任,构建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管护体系。

  第十一条 林区发改委会同林区水利和湖泊局制定终端农业用水政府指导价,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末级渠系农业水价。

  第十二条 林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和农业水价改革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资金。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审核、下达,指导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运行管护主体,确保新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输水通畅,建筑物运行正常,并按照建后管护“四个一”要求,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资产移交,确保每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

  第十四条 林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建立运行管护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督促运行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维护责任。摸清农田水利工程底数,建立区级农田水利工程台账。

  (一)各镇(乡)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

  (二)负责镇(乡)级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建运行管护机构,保障管护机构工作经费。督促各村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三)负责理清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底数,建立工程台账和工程管护档案。工程管护档案内容有:工程情况、用水户情况、用水量情况、管护人员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各行政村是村级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主体,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筹集管护资金,建立村级管护员制度。

  第十七条 排灌河渠管护标准:河渠水域、堤防及禁脚地范围内无“滥搭建、滥耕种、滥取土、滥扔弃、滥堆放、滥植树、滥设障、滥排放”等现象,穿堤建筑物完好,保持河渠清洁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八条 衬砌渠道管护标准:渠道内无杂草、无垃圾、无乱堆乱放现象,渠道畅通,边坡稳定,无塌陷破损,无明显集中渗漏点。

  第十九条 堰塘管护标准:能安全蓄水、挡水,塘内无杂草、无垃圾,水质清澈,堤坝边坡稳定。

  第二十条 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四个一”要求,即一份管护档案、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协议、一套管护机制。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引导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第二十二条 镇(乡)及村组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各级财政资金、农业水费及自筹资金组成。

  (一)各镇(乡)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运行管护上,充分的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各镇(乡)及村组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各类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时进行检查。

  (二)财政安排的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按照分配的任务清单,各镇(乡)在申报项目完成后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区财政局、区水利和湖泊局进行区级验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区级财政报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单位未建立管护制度或者未按制度做好管理和维护的,由镇(乡)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砂、取土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