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水十条”【全文】

发布时间:2024-02-08 来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快速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与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设计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领先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控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与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一定要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规定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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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6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8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工业〔2022〕1636号】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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