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米乐体育app官方下载ios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工程与措施 7.0.3 喷灌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4、轻型和小型移动式喷灌机组的控制面积宜按(10亩)0.667hm2/KW为宜。 7.0.4 微灌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微灌用水一定要经过净化处理,并设过滤装置。 2、应安装控制、量测、排水设备和安全保护设施。 3、微灌应满足均匀度要求,不得产生地表径流。 膜下滴灌 7 工程与措施 7.0.5 地面灌溉的田间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旱作物灌区应平整土地,畦灌田面坡度应为1/800~1/300,水平畦灌田面坡度应不大于1/3000,沟灌田面坡度宜为1/500~l/200。 2、畦田长度与宽度:自流灌区畦田长度不宜超过75m,提水灌区和井灌区畦田长度不宜超过50m,畦宽不宜大于3m;并应与农机具作业要求相适应。 3、沟灌时,灌水沟长度不宜超过l00m,提水灌区和井灌区灌水沟长度不宜超过50 m,灌水沟间距应与作物行距相一致。 4、水稻灌区应格田化,且不得串灌。格田规格:平原区以长60~120m、宽20~40m为宜,面积不大于0.3hm2;山丘区可根据地形作适当调整。土地平整应以格田为基本单元,格田面高差应小于3cm。 7 工程与措施 7.0.6 注水灌(含坐水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可靠水源和取水、运水设备,注水灌设备和供水量应满足作物在最佳时期内播种和苗期灌水的要求,且灌水均匀。 2、水源的控制面积应按每次用 水量不少于75m3/hm2计算。 3、水源至田间的运水距离为: 采用畜力运水,不宜大于200m, 采用机械运水,不宜大于500m。 7 工程与措施 7.0.7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用于灌溉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雨水集蓄工程应包括集流、输水、沉淀、拦污、蓄存、节水灌溉设施,且配套合理。 2、专用集流面应采用集流效率高的防渗材料铺设,蓄水窑(池)一定要采取防渗措施。 3、微灌时蓄水工程规模宜按每次灌水量不小于50m3/hm2确定。 4、对于南方灌溉田块零星分散的山区,集中修建水利工程较困难时,也可利用雨水集蓄,修建地头水柜(水塘)等水源工程。 7 工程与措施 7.0.8 地面移动软管灌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可靠水源,机、泵、管配套合理。 2、软管长度不宜大于200m。 3、田间工程应符合规范7.0.5的规定。 7 工程与措施 8.0.1 节水灌溉应促进受益区的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区域化种植和规模化经营,同时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节水灌溉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8.0.2 节水灌溉应有利于提高灌溉保证率,并使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管理措施有机结合,提高灌溉用水的产出率和产出效益。 8.0.3 实现节水灌溉后,受益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粮棉总产量)应提高15%以上,粮食作物的水分生产率应提高20%以上,且不低于1.2kg/m3。 8.0.4 节水灌溉项目效益费用比应按本规范附录A公式(A.0.6)计算,且应大于1.2。 8 效益 9.0.1 节水灌溉工程应在竣工验收的同时,明晰产权,界定受益对象和范围,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保护投资者与受益者权益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9.0.2 节水灌溉工程的管理应以提高灌溉用水的产出效益为主要目标,同时保持节水灌溉工程资产的有效性。工程取水量必须控制在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范围内。 9.0.3 灌溉管理设施应与工程设施同步建设,节水灌溉工程的量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9 灌溉管理 1、测量允许误差+-5%。 2、渠灌区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量水网点。计征水费应以斗口实测水量为依据,有条件的灌区宜计量到农口。 3、井灌区应以井为单位配备量水设施。 9.0.4 存在次生盐碱化或其潜在威胁的地区,应建立必要的水盐动态监测系统,有效控制地下水埋深。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节水灌溉工程应依据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提供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水量。 9.0.5 大型灌区应根据《灌溉试验规范》(SL13)规定开展灌溉试验;中、小型灌区和集中联片的井灌区,应定点进行田间用水观测;水资源紧缺地区应进行非充分灌溉试验。 9 灌溉管理 作物需水研究 10.0.1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节水、增产、效益指标达到本规范规定,可认定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 10 节水灌溉面积 1、渠道输水灌溉工程,渠道符合本规范6.0.2或7.0.1的规定,田间符合本规范6.0.3或7.0.5的规定。 2、低压管道输水工程,管道符合本规范6.0.2或7.0.2的规定,田间符合本规范6.0.3或7.0.5的规定。 3、喷灌工程符合本规范6.0.4和7.0.3的规定。 4、微灌工程符合本规范6.0.4和7.0.4的规定。 10.0.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节水灌溉措施面积: 1、渠道输水工程符合本规范6.0.2或7.0.1的规定。 2、低压管道输水工程符合本规范6.0.2或7.0.2的规定。 3、喷灌工程符合本规范6.0.4或7.0.3的规定。 4、微灌工程符合本规范6.0.4或7.0.4的规定。 5、田间工程符合本规范7.0.5的规定。 6、注水灌(含坐水种)符合本规范7.0.6的规定。 7、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用于灌溉符合本规范7.0.7的规定。 8、地面移动软管灌溉符合本规范7.0.8的规定。 10.0.3 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与节水灌溉措施面积不得重复统计。在同一灌溉面积上,采用多种节水灌溉工程或措施时,只能依据主要工程或措施统计一种。 10 节水灌溉面积 1、在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2、在使用《规范》过程中,察觉缺陷,为下次《规范》修订积累素材。 四、几点建议 编制组成员单位及专家名单 顾宇平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黄修桥 (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窦以松 (北京工业大学分部) 沈秀英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王晓玲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赵竞成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李英能 (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李远华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吴玉芹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王幼涛 (陕西省水利厅) 蒋 屏 (浙江省水利厅) 张晓伟 (辽宁省水利厅) 李龙昌 (山东省水利厅) 李新建 (广西自治区水电厅) * * * * * * * * * * * * * * * * * * 宣贯内容 一、任务来源 二、两个《规范》章节及内容的增减 三、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国标)的内容 四、几点希望 一、任务来源 水资源严重短缺 分布不均 水土资源不匹配(水,南多北少,土地,北多南少) 人口的增长,发展节水灌溉势在必行。 “九五”期间,每年用于节水灌溉的投资达100亿元。节水灌溉发展迅猛,亟待编制节水灌溉规范来指导和规范全国节水灌溉的发展。 1996年水利部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将《节水灌溉技术规范》纳于“九五”国家标准编制计划。并于1997年3月25日正式下达制定“农田灌溉节水灌溉标准”的任务。 为满足生产实践之急需,水利部农水司和科技司决定规范编制分两步走:第一步:先期完成水利行业标准,尽快发布实施;第二步: 通过几年实践,补充、修改、完善,完成国家标准的编制任务。 1998年4月水利部以水科技[1998]127号文正式批准发布行业标准《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业规范对我国节水灌溉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经过几年的生产实践,各地对该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肯定的同时,也对规范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和需要修订的问题,编写组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参数、指标的确定进行了进一步试验与验证,将行业标准升格为国家标准的时机基本成熟。 一、任务来源 2003年5月,国家标准《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并以《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下达水利部。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编制工作正式纳入建设部国标编制计划。编制组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主持,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和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为正、副组长单位,2005年完成编制工作。上报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批准。根据《规范》性质,原《节水灌溉技术规范》改名为《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2006年4月7月发布,9月1日正式实施。 一、任务来源 根据各基层工作单位及专家对行业标准《规范》实施过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编制组针对问题进行了6个专题研究: (一)防渗率与渠系水利用系数的关系 (二)旱作和水稻田的田间工程与田间水利用系数的关系; (三)井渠结合灌区水的重复利用率与灌溉水利用系数的关系; (四)主要作物水分生产率; (五)节水灌溉管理; (六)农业园田化建设及农业现代化与节水灌溉的关系。 一、任务来源 二、两个《规范》章节及内容的增减 (一)《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二)原规范8章,国标规范增加到10章。增加了灌溉管理一章(第9章)增加了术语(第二章)是按规范格式要求,由原来附录一名词解释。 (三)原第4章“灌溉用水量”(现第5章), 改为 “灌溉制度及灌溉用水量”,增加了灌溉制度制定及设计的基本要求二节内容。 (四)原行业规范共40条,国标规范为63条(包括第二章术语条款18条) (五)规范的适用性: 1、行标仅适用于农业田间工程 国标增加了适应城市绿地、环境节水灌溉工程 2、行标仅适用于工程建设 国标适应于建设和管理 (六)其它增加的内容: 1、增加了井渠结合灌区水的利用率及防渗率的要求 2、对不一样区地面灌畦、沟、格田坡度和地面高差进行了规范要求 3、增加了南方适宜地区可发展集雨灌溉要求 4、增加了以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节水灌溉发展规模的要求 二、两个《规范》章节及内容的增减 (七)其它 1、原附录A(现第二章 术语)增加了大、中型骨干工程,微咸水,渠道水利用系数的定义。删减了“薄、浅、湿、晒”灌溉、控制灌、膜上灌等定义 (八)删减及调整的内容 1、删除了有关膜上灌方面的内容(原6.0.8) 2、对原6章”工程与措施”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地面灌溉等方面技术方面的要求做了大量的修订。增加了一些诸如排水等安全方面的要求。 3、对节水灌溉等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 4、效益一章(第8.0.1)对其要求增加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原为粮棉总产量)和灌溉保证率的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要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态环境改善的要求。 二、两个《规范》章节及内容的增减 三、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前 言 本规范总结了水利行业标准《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以下简称原规范)实施5年来的经验,重点开展了“防渗率与水的利用系数的关系”、“旱作物和水稻的田间工程与田间水利用系数的关系”、“井渠结合灌区水的重复利用率与灌溉水的利用系数的关系”、“主要作物水分生产率”、“节水灌溉管理”和“农业园田化及农业现代化建设与节水灌溉的关系”等6项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级水利部门及有关专家、教授的意见。 本规范的内容有总则、术语、工程规划、灌溉水源、灌溉制度和灌溉用水量、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工程及措施、效益、灌溉管理、节水灌溉面积等10章63条和1个附录。与原规范相比,增加了灌溉制度和灌溉管理等内容;按有关标准,局部调整了原“工程与措施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一章的有关内容;同时,将原规范附录的“名词解释”进行局部修改,改列为正文第二章“术语”。 1.0.1 为了使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促进节水灌溉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农、林、牧业,城市绿地、生态环境等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和评价。(适用条件) 1.0.3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加强管理,注重效益,工程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管理措施相结合,有利于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1.0.4 承担节水灌溉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一定要持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要求) 1 总则 1.0.5 节水灌溉工程应选用经过法定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合格的材料及设备。 1.0.6 节水灌溉工程应明晰产权并建立完整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1.0.7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总则 2.0.1 节水灌溉(water-saving irrigation) 根据作物需水规律和当地供水条件,高效利用降水和灌溉水,以取得农业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综合措施。 用尽可能少的水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农作物产出的一种灌溉模式,目的是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 2.0.2 灌溉回归水(irrigation return flow) 由田间、渠道排出或渗入地下并汇集到沟、渠、河道和地下含水层中的灌溉水,是一种可再利用的水源。 在农田灌溉中,流经渠系和田间的地表水流和地下水渗流回流到下游沟渠或河道中的灌溉余水。 2.0.3 微咸水(slight saline water) 矿化度为2~5g/L的水。 2 术语(附录A 名词解释) 2.0.4 作物水分生产率(water productivity) 在一定的作物品种和耕作栽培条件下,单位水量所获得的产量,其值等于作物产量与作物净耗水量或蒸发蒸腾量之比值。作物净耗水量=有效降雨+灌溉净用水量+地下水补给+土壤水的增减 2.0.5 关键水(most efficient irrigation) 作物生长和产量形成对缺水最敏感时期的灌水。2.0.6 非充分灌溉(deficient irrigation) 为了获得总体效益最佳而采取的不充分满足作物需水要求的灌溉模式。 2.0.7 渠道水利用系数water efficiency of a canal 渠道放出水量与引进水量的比值。 2 术语(附录A 名词解释) 2.0.8 渠系水利用系数(water efficiency of canal system) 末级固定渠道输出的流量(水量)之和与干渠首引入流量 (水量)的比值。也为各级固定渠道水利用系数的乘积2.0.9 田间水利用系数(application efficiency)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水量的比值。 2.0.10 灌溉水利用系数(water efficiency of irrigation)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渠道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 灌溉水利用系数=渠系水利用系数 ×田间水利用系数 2 术语(附录A 名词解释) 2.0.11 大型灌区(large-sized irrigation scheme) 设计灌溉面积在20000hm2及以上的灌区。 2.0.12 中型灌区(middle-sized irrigation scheme) 设计灌溉面积为667~20000hm2的灌区。 2.0.13 小型灌区(small-sized irrigation scheme) 设计灌溉面积在667hm2以下的灌区。 2.0.14 井灌区(groundwater irrigation region) 以井水作为灌溉水源的灌区。 2.0.15 井渠结合灌区(irrigation district with conjunctive use of surface water and groundwater) 灌溉水源既有地下水,又有地表水,并联合运用水井和渠道进行灌溉的灌区。 2 术语(附录A 名词解释) 2.0.17 渠道防渗率(percentage of canal lining) 固定渠道防渗面积与最大过水表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数计。2.0.18 注水灌(含坐水种)(partial irrigation with injection) 利用专门设备将一定量的水注入土中,改善土壤墒情,满足种子发芽和保苗需水的一种局部灌水方法。 2.0.16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main works of large and middle-sized irrigation scheme) 流量不小于1m3/s的固定渠(沟)道工程及相应的建筑物。 灌区骨干工程 2 术语(附录A 名词解释) 3.0.1 进行节水灌溉工程规划应收集水源、气象、地形、土壤、作物、灌溉试验、能源、材料、设备、社会经济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基本资料。 3.0.2 节水灌溉工程规划应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农村水利及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道路、林带、供电等系统、居民点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规划相结合,充分的利用已有水利工程设施,并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排水系统。 3 工程规划 3.0.3 节水灌溉工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环境评价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方案。节水灌溉工程的规模和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农业发展要求因地制宜选择。 3.0.4 节水灌溉工程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报告、概算书及工程布置图。灌溉面积在333hm2(含)以上的工程布置宜绘制在不小于1/5000~1/10000的地形图上,面积小于333 hm2的宜绘制在1/2000~1/5000的地形图上。 3 工程规划 4.0.1 应优化配置、合理规划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灌溉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4.0.2 节水灌溉应充分的利用当地降水。井灌区应防止地下水超采;渠灌区应收集利用灌溉回归水;井渠结合灌区应通过地面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调度运用,提高灌溉水的重复利用率。 4.0.3 用微咸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咸、淡水混灌或轮灌; 4.0.4用工业或生活污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一定要经过净化处理,达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 灌溉水源 4.0.5 以集蓄雨水作为节水灌溉水源时,水源工程规模一定要经过论证。集蓄工程的集流能力应与蓄水容量相一致并满足节水灌溉水量要求。 4 灌溉水源 5.0.1 作物灌溉制度应依据当地高效节水条件下的灌溉试验资料确定。缺少资料地区可参考条件相近地区试验资料或按水量平衡原理拟定。 计划土壤层内储水量的变化 =Wr+P0+K+M-ET 5.0.2 设计灌溉制度应有利于提高降水利用率,降低灌溉定额。 5.0.3 灌溉用水量应按作物产量和水分主产率高的灌溉制度确定。作物水分生产率应按本规范附录A公式(A.O.1)计算 5 灌溉制度和灌溉用水量 5.0.4 水资源紧缺地区灌溉用水量宜根据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对缺水的敏感性,采用灌关键水、非充分灌溉等方式确定。 5 灌溉制度和灌溉用水量 6.0.1 渠系水利用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进行测定。 动水测定法、静水测定法 6.0.2 渠系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全部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在上述范围内降低0.1,部分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按井渠结合灌溉面积占全灌区面积的比例降低;井灌区采用渠道防渗不应低于0.90,采用管道输水不应低于0.95。 6 灌溉水的利用系数 6.0.3 田间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水稻灌区不宜低于0.95;旱作物灌区不宜低于0.90。田间水利用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公式(A.0.3-1)或公式(A.0.3-2)计算。 6.0.4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 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 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 井灌区不应低于0.80(井灌区近距离输送或就地利用的情况) 喷灌区不应低于0.80(是针对设计风速不小于米/秒) 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 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6.0.5 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根据井、渠用水量加权平均按本规范附录A公式(A0.4)计算确定。 6 灌溉水的利用系数 7.0.1 渠道防渗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渗渠道断面尺寸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流量1m3/s以上宜采用弧型坡脚或弧形底梯形断面,1m3/s以下宜采用U形断面。 2、地下水位高于渠底的刚性材料防渗渠道和埋铺式膜料防渗渠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在渠基设置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出口畅通。 3、刚性材料渠道防渗结构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的间距应依据渠道断面、护面厚度按有关标准、规定选用。 7 工程与措施 、 7 工程与措施 7.0.1 渠道防渗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4、标准冻深大于10cm的地区,衬砌渠道的地基冻胀量大于允许位移时,宜采用防冻胀技术措施。 5、渠道防渗率:大型灌区不应低于4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5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70%;井渠结合灌区可降低5%~20%;井灌区固定渠道应全部防渗。渠道防渗率应按本规范附录A公式(A.0.5-1)、(A.0.5-2)或公式(A.0.5-2)计算。 6、大、中型灌区宜优先对骨干渠道进行防渗。 7.0.2 井灌区低压管道输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田间固定管道长度宜为90--150m/hm2。 2、支管走向宜平行于作物种植行,支管间距宜采用50-150 m,单向浇地时取较小值,双向浇地时取较大值。 3、出水口(给水栓)间距不应大于100m,用软管与之连接进行灌溉。每个出水口控制灌溉面积宜为0.25~0.6hm2 ,单向浇地取小值,双向浇地取大值。 7 工程与措施 7 工程与措施 7.0.2 井灌区低压管道输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应设有安全保护设施。寒冷地区应布设排水、泄空及防冻害装置。 5、对规划中将要实施喷灌的输水管道系统,应符合喷灌工程的技术方面的要求 7.0.3 喷灌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灌应设计风速条件下的喷洒水利用系数、喷灌强度、喷灌均匀系数和雾化指标要求,不得漏喷,不得产生地表径流。 2、喷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排水设备和安全保护设施。 3、中心支轴式、平移式和绞盘式喷灌机组应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7 工程与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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