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为深入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公共机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及更新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24〕196号)有关要求,现将推进我省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公共机构数量众多、用水量大,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领域,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产品、提高节水器具使用率,发挥节水表率作用。本次开展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的公共机构主要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化体育科技类场馆等。
(一)普及更新工作安排。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规划于5年内完成,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4年8月--2024年9月30日)为启动调查和制定工作规划。各单位开展调查统计,对照国家水效限定值、水效等级强制性标准等技术标准核查水嘴、便器、淋浴器、净水机等四类用水器具的有关技术指标,掌握用水器具的类别、数量和功能现状并填写《四川省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统计台账》,建立器具台账(见附件1);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用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规划。各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本地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规划,填写《四川省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汇总表》(见附件2),汇总表和普及更新工作规划逐级上报。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送至水利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工作邮箱。同时,按照普及更新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10月--2027年10月)为实施普及更新工作。各单位根据普及更新工作规划,将公共机构的用水器具进行升级改造,全方面提升用水器具的2级以上水效标准使用率。普及更新工作启动后,公共机构新购置用水器具一定要达到2级以上水效标准。对存量用水器具,要坚持节约优先、宜改则改、有序推进,结合实际确定改造和更新计划。对不符合节水器具水效标准规定但具备改造条件的用水器具,优先采用加装水嘴起泡器、更换便器冲洗阀、合理控制供水压力等低成本手段做改造;鼓励引入市场机制,优先采用合同节水模式做改造,确保改造后达到2级以上水效标准。对不具备改造条件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要及时来更新为2级以上水效标准的节水器具。对废旧用水器具,要加强回收循环利用,一体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三阶段(2027年10月--2028年10月)为巩固提升。通过实施用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规划,力争全部实现省内公共机构用水器具水效标准达到2级以上,积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机构项目,优先使用获评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或其他达到1级水效的节水器具。同时,进一步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用水管理,加强节水宣传,规范推进节水单位建设。
(二)推广先进的技术。统筹考虑更新成本和节水效益,鼓励学校等公共机构按照《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更新节水型洗衣机、洗碗机等。公共机构要统筹开展节水设施建设,大规模绿化用水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和空调冷凝水等,积极使用智能水表、自动化用水终端、智慧节水平台等新技术。
(三)强化节水管理。公共机构应坚持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和节水管理两手抓,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巡回检查、设备维护、用水计量等用水管理制度,严格节水器具日常管理。针对重点用水器具、设备制定节水措施,杜绝“跑冒滴漏”问题,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巩固和深化节水器具普及更新成效。按照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将节水器具全面普及作为节水单位建设标准的必备条件。
(四)加强节水宣传。公共机构要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节水文化,普及节水知识,在洗手间、开水房等用水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积极组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节水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民践行《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形成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一)加大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发挥水效标识、节水认证等节水市场机制作用,多措并举支持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鼓励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支持小型、分散节水改造项目,采用整体打捆方式实施合同节水管理。
(二)分类推进实施。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共机构应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物业代管、合署办公等统筹用水管理的公共机构由节能节水工作责任主体牵头实施。不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参照开展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城镇用水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节水监管,严格公共机构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不符合节水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共机构,按规定核减计划用水指标,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强化保障措施,压实各级责任,动态跟踪工作进展,每年2月底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